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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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被告 謝仁中 訴訟代理人 謝雅萍
邱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