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詹仁豪
王明德 蔡添丁 李文生 蘇湘鈴 李美女 李素萍 李蔡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陳明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訴字第385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