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