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星和塑膠廠即 王幼珊 被告 王富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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