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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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告 徐詩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9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