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温佳琳 法定代理人 温啓舜 被告 蕭帝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温佳琳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75號,被告蕭帝武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