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陳進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04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進能前於民國94年05月1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06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