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584號與被上訴人甲○○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