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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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賴偉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8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6至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補充「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451、13258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4、11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4、144號」、附表編號6至8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均更正為「臺北地院」、附表編號9罪名欄更正為「詐欺」、附表編號1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4.07.21」外),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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