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朱俊霖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2日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8月4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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