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由翔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7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125
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