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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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95號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告 李彬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杜修蘭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杜修蘭,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