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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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95號

原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告 李彬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杜修蘭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杜修蘭,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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