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榮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榮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㈠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易字第3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再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又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復於107年間因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另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再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㈠至㈤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與前開㈥所示有期徒刑4月部分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0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