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振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自108年5月27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0年1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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