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4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楊凱翊 債務人 錢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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