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務人 王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詩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4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務人王詩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2,6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債務人王詩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債務人王詩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9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詩雯於民國109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41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9年06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2%,按月計付。(二)緣債務人王詩雯於民國109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06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2%,按月計付。(三)緣債務人王詩雯於民國109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06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2%,按月計付。(四)緣債務人王詩雯於民國109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06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2%,按月計付。(五)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7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319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906,50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證據: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繳款明細四份、牌告利率查詢表、戶籍謄本、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31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986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0000000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年息2.33%0010000000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3日止年息2.796%0010000000元王詩雯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3%002392605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年息2.33%002392605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3日止年息2.796%002392605元王詩雯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3%0030000000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年息2.33%0030000000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3日止年息2.796%0030000000元王詩雯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3%00463904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年息2.33%00463904元王詩雯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3日止年息2.796%00463904元王詩雯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