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8年4月28日以甲○慎新98偵10762字第44492號函將該署98年度偵字第10762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訂於98年5月20日下午
4時3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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