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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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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