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75」之後應補充「年」之記載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