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漢口路郵局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名稱「台中漢口路郵局」與其狀末之印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漢口路郵局」不符,請確認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及提出由付款郵局出具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