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2年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雄信不動產仲│高雄銀行建│000000000│104,286元│102年1月11日│BFP0000000││││介經紀有限公│國分行││││││││司陳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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