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驗餘淨重肆點叁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肆點叁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86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判決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驗餘淨重4.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4.3108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海洛因7包,經依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4.39公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310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1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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