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代表人 劉德良 訴訟代理人 彭驛詔
徐三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書霆林峻毅 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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