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上之簽章不符及未提出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6月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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