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己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己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