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 趙華萍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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