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8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丁○○
甲○○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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