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