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更(二)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90號中華民國90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543號、第470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第5116號、第511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體軟光碟片玖萬貳仟貳佰伍拾肆片、附表四所示之仿冒遊戲軟體卡匣參仟陸佰玖拾玖片、目錄簿拾捌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屏東縣潮州鎮市16號日日新模型玩具店之負責人,而附表1所示「SEGA」、「PS設計圖」、「 瑪莉 醫生圖」、「Nintendo」、「GAMEBOY」、「DONKEYKONG」、「POCKETMONSTER」、「SUPERFAMICOM」、「 薩爾達 傳說」、「 瑪琍 MARIO」、「雙影伴月圖」、「瑪莉跳躍圖」等文字、圖案分係附表1所示日 商新力西雅任天堂 等公司向我國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1所示微電腦、硬體、軟體等商品,迄今仍在附表所示專用期間內。詎其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為「孫先生」所兜售如附表2編號1至30所示之「GT實戰賽車」、「異世界傳說」、「 寶貝龍 」、「抓猴冒險記」、「狂野歷險2」、「勁爆熱舞2」、「惡靈古堡2」、「太空戰士8」、「panzerdragoonⅡzwei」等光碟片係不詳姓名者未經上開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該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及著作權之重製盜版光碟,而上開附表2所示全部盜版光碟經電視遊戲主機執行後,均會出現燒錄偽造之「Licensed
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oducedby
orunderLicensedfromsegaEnterprisesLtd.」等表彰該等遊戲光碟片係經新力、西雅等公司授權生產之文字;亦知悉綽號「孫先生」所兜售如附表4所示內有「DR.MARIO」、「TENNIS」、「GOLF」、「ALLEYWAY」、「TETRIS」、「SUPERMARIO」、「POCKETMONSTERSGOLD」、「POCKETMONSTERSSILVER」等遊戲軟體之卡匣係不詳姓名之人未經日商任天堂公司之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專用權及著作權之重製盜版卡匣,竟於民國89年2月初,在其所經營之日日新模型玩具店內,以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18元、卡匣每卡50元至100元之價格向綽號「孫先生」之男子購入擅自重製如附表2、附表4所示侵害新力、西雅、任天堂等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及目錄簿18本,除將部分光碟及介紹上開擅自重製遊戲軟體之目錄部分公開陳列於店內,其餘之光碟卡匣則放置於屏東縣○○鎮○○街○○號倉庫後,並基於意圖販賣仿冒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基於意圖營利以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在所經營店內,待客人選購後再前往倉庫處取貨後,以每片光碟50元,每塊卡匣50至200元不等之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差價。迄於89年6月間警員 伏志忠董冠利 等執行轄區內仿冒光碟查緝勤務時,發現覺可疑而前往現場埋伏,同年月9日適有一名不詳姓名之小朋友以50元之價格向甲○○購買仿冒新力公司享有「PS」商標專用權之盜版光碟1片欲離去時,董冠利上前向該小朋友以不詳之價格購買該張仿冒盜版光碟後,同日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伏志忠、董冠利等取得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後,在當日21時30分許,會同新力、西雅公司所委任之代理人 簡方毅 ,任天堂所委任之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分在日日新模型玩具店處扣得擅自重製之光碟片8片、甲○○所有供販賣仿冒遊戲卡匣、遊戲軟體之遊戲卡匣及遊戲軟體目錄簿18本;在上揭倉庫處,扣得擅自重製之遊戲軟體光碟片92,246片(連同店內8片共計92,254片),遊戲軟體卡匣3,699片。
二、案經新力、西雅、思奎爾、任天堂等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第三中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於經警分別在其所經營日日新模型玩具店及屏東縣○○鎮○○街○○號倉庫內,查獲其向自稱「孫先生」購入附表2、附表4所示仿冒盜版光碟及遊戲軟體卡匣之事實,固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文書、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犯行,辯稱:我於購入後經友人告知係仿冒盜版光碟後,即將之放置在倉庫內準備退貨給「孫先生」,未曾販售給他人,亦未看過光碟之內容,不知光碟內有所謂表示新力等公司授權之文字,更未曾出售給警察所指稱之小朋友云云。被告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被告並不知「GAMEBOY」等係商標,且日商新力公司之「PS」商標畫面究係出自主機本體,抑或藏於光碟內亦有疑問等語。
二、經查:㈠警方於89年6月9日晚間持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會同新
力、任天堂等公司之告訴人代理人簡方毅、尤挹華在被告所經營之模型玩具店及倉庫內查獲扣得如附表2、附表4所示光碟及遊戲卡匣之事實,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證明書及告訴代理人於搜索時所拍攝之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字第147號㈢卷第149頁、警卷第48至50頁)。經本院前審先後會同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勘驗結果,扣案之仿冒任天堂公司之遊戲卡匣共有3,699個(其中附表
4之㈠部分,因係合卡,即為一卡盜拷多數軟體之「大補帖」,故其總量合計仍為612個)、新力公司發行之PS片共計80,616片、西雅公司所發行之SS片共計11,638片;總計有仿冒光碟92,254片(另有76片「白片」無法執行,故不包含在內),介紹任天堂公司遊戲卡匣之目錄2本、介紹新力、西雅公司遊戲軟體之目錄16本,有勘驗筆錄、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字第147號㈡卷第73頁至84頁、第102頁、第
120頁以下),公訴人認扣案仿冒光碟有95,220片應係誤載。
㈡被告於警訊中供稱:「(問:請妳陳述因做何違法情事被帶
至本隊?)因昨(9)日21時30分貴隊於屏東縣潮州鎮○市路○○號日日新模型玩具店查獲陳列目錄與盜版光碟8片,另於屏東縣○○鎮○○路○○號倉庫內查獲盜版光碟」等語(見警卷第2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本來只開玩具店,但經朋友介紹,於89年2月初起在我店內開始販賣光碟及卡帶」、「(問:光碟及卡匣何來?)89年2月初有一位孫先生到我店賣給我,光碟每片18元,卡匣50至100元」、「(問:是否知道那是盜版?)知道」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3543號卷第61頁背面)。其於原審法院供稱:「曾販賣軟體光碟及卡匣,但知違法後就未再賣」、「光碟1片50元」、「卡匣1片賣100至200元」、「口袋怪獸賣100元」、「音速小子賣50元」、「(問:扣案目錄18本作何用途?)目錄是給人家看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背面、20頁、40頁);已一再承認其販賣盜版光碟及卡匣之事實。而如果其已無販賣資版光碟,何以其為查獲時其店內尚被查獲盜版光碟?再者,證人董冠利(警察)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證稱:「(問:伏志忠說這件是先找一個小朋友去買光碟然後去聲請搜索票?)當初我們是在她店前面看到有小朋友進去購買,我們過去問,看到小朋友有買到仿冒的光碟,就跟他講說那個光碟賣我們」、「印象中買了1片仿冒光碟」等語(見本院上更㈠字第147號㈢卷第123頁以下)。經本院前審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檢送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所檢送之證物,雖據覆稱並無光碟1片,有該署之函文既所檢送之89年度聲字第610號影印卷可憑,惟該卷第5頁內確有附送PS光碟照片影本1幀,因此證人董冠利所證應堪採信。被告辯稱販入後未曾販賣云云,應無可採。至於證人伏志忠(警察)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雖證稱:我們是委託外面的小朋友去買,1片50元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48頁),核與證人董冠利於本院審理時上揭所證不合,惟當時伏志忠不在現場,此經證人董冠利於本院前審審理證述在卷(見本院上更㈠第
147號㈢卷第124頁),因此,購買該不詳姓名小朋友向被告購得之仿冒光碟部分,應以證人董冠利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所證較為可採。
㈢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台灣國際所提你店
裡有陳列任天堂的?)那是原版的,所以有陳列,因為太貴,所以沒有人買」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50頁)。及「(問:曾賣過正版光碟?)有」、「(問:正版跟仿冒的價錢相差如何?)有些幾百元」、「(問:告訴代理人說妳店內有擺放正版?)是」等語(見本院上更㈠第147號㈢卷第143頁、第144頁);是被告既亦販賣正版光碟,且知正版卡匣、光碟與仿冒品之價格差距如此懸殊,則被告於向「孫先生」以每片光碟18元,每塊卡匣50至100元買附表2、附表4所示之光碟及卡匣時,應知悉所買受者係盜版光碟及卡匣無訛。又參酌被告在本案案發前,即曾於87年6月起至87年1月17日止,因販賣盜版光影音碟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7年度簡上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及事後又自92年5月間起迄於同年10月間止,在同址販賣仿冒盜版光碟為警查獲,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209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判決書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字第147號㈡卷第139頁)。 益徵 被告辯稱事後才知道係仿冒,且知道後即未再販賣云云,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附表1所示「SEGA」、「PS設計圖」、「瑪莉醫生圖」、「
Nintendo」、「GAMEBOY」、「DONKEYKONG」、「POCKETMONSTER」、「SUPERFAMICOM」、「薩爾達傳說」、「瑪琍MARIO」等文字、圖案分別係該附表1所示日商新力、西雅、任天堂等公司分別向我國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事實,有告訴人日商新力、西雅、任天堂等公司之代理人提出商標註冊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3至36頁、89年度偵字第3543號卷第78至84頁、原審外放裁判正本袋)。
㈤附表2所示光碟片,經改裝之遊戲主機執行結果,電腦銀幕
上會出現「PS」設計圖、「SEGA」之圖案,除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同意列為不爭執之事項外,並經本院前審會同被告及告訴人代理人,自扣案光碟中分別挑選由思奎爾、新力、卡波光公司所創作之「聖劍傳說」、亞克傳承3」、「緊急追緝令(又名為列車驚魂)」、「勁爆熱舞」等光碟片以改裝之遊戲主機執行結果,電腦銀幕上會出現「PS」設計圖及「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SEGA」、「ProducedbyorunderLicensedfromsegaEnterprisesLtd.」等文字及圖案,亦有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字第147號㈡卷第20頁至33頁、第93頁、原審外放裁判正袋西雅所提出之顯示上開文字之照片)。再扣案卡匣外包裝下亦有日商任天堂公司享有商標權之「Nintendo」、「GAMEBOY」、「DONKEYKONG」、「POCKETMONSTER」、「SUPERFAMICOM」等文字、圖案之事實,亦經本院前審勘驗屬實,有勘驗時經本院前審指示告訴代理人所拍攝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同上卷第120頁以下)。雖被告辯稱不知仿冒光碟內存有上開文字及圖案云云。惟被告經營之模型玩具店內並陳列有數部由遊樂器連結之電視,其中一部電視機上尚貼有「PS展示」等文字,且設有自動投幣裝置,有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字第147號㈢卷第149頁證物袋)。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坦承店內有擺放電視機及上開照片係其店內所拍攝(見本院前審同上卷第129頁、第143頁)。被告既在店內展示扣案之光碟,自無不知光碟內儲存有授權文字及商標圖畫之理,因此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㈥按修正前商標法第6條係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
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並非規定須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及』其包裝上」,是依上開法文所為定義,只要商標附著之客體符合商標法第6條所列物件之一,使用之人具有行銷之目的,即符合所謂之「商標使用」。而所謂「行銷目的」固包含作為直接消費者選購商品時識別之用,然其範圍非僅限於此。商標專用權人透過商標與商品之結合,使與該商品接觸之直接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將彼等接觸該商品後所得對該商品之內容、品質等影響交易意願要素之觀感與該商標結合,作為日後選購該商標所表彰之相關商品之參考,自屬商標使用之重要「行銷目的」態樣。上開光碟片燒錄儲存之如附表1所示之商標圖樣,該等商標業為消費者所熟識,足以表彰該商品一定品質或商譽之保證,且該光碟片已與該等商標結為一體,經由電視遊樂器執行即可自電視螢幕上出現該等商標圖樣,則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將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圖樣燒錄儲存於光碟片內,性質上仍屬於修正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所指之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則被告所販售之光碟或卡匣,既儲存或含有未經附表1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之商標情形,自應成立修正前商標法第63之罪。
㈦又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
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53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3號、49年台非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參照)。是本件被告明知如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光碟遊戲軟體均係新力等公司產製「PS」之遊戲光碟片,置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之際,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呈現如判決附表一所示「PS設計圖」等商標圖樣,暨出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等授權文字,藉使消費者在將光碟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操作玩樂各該軟體之際,均能透過畫面中出現之註冊商標圖樣及授權文字電磁紀錄,獲知該等遊戲之來源及品牌,依上開說明,被告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辯稱:上開商標之出現,不能確定係來自盜版光碟等語,惟「如執行光碟所使用之電腦主機為個人電腦型態,不需透過網路,則光碟片必須儲存有商標圖或授權字樣,螢幕上才能現有商標圖或授權字樣」,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2年8月27日(92)資法字第001875號函可參(見本院上更㈡第90頁),是本件之盜版光碟等物,既在個人電腦上即執行,而不需上網路連線,從而其在螢幕上所呈現之商商標圖或授權字樣,係來自於光碟本身,應可認定。
㈧附表2所示仿冒光碟內之電腦程式著作分別係新力、世雅、
可樂美、思奎爾等公司等所研發創作,由英特全公司自日商新力公司在香港子公司進口至我國,且均係與日本同步發行或在日本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之事實,有告訴人代理人提出之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進口報單、出貨單、發票、出貨單、商品銷售日報表、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在卷可憑(見89年度偵字第4703號卷第6至28頁、89年度偵字第5117號卷第6至16頁、89年度偵字第5116號卷第7至58頁、本院上更㈡卷㈠第119至250頁)。附表4所示卡匣內之電腦程式著作係由任天堂公司所創作,且與日本同步發行或在日本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之事實,除附表3編號1至編號6部分有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著作權執照外,其餘部分亦有統一發票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9至43頁、89年度偵字第354號卷第85至88頁反面)。上開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出具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著作權執照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得援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其餘出貨單、發票、出貨單、商品銷售日報表、統一發票等雖亦係審判外之文書證據,惟係從事販賣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記錄文書,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第2款亦有證據能力。
㈨按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現行著作權法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我國與日本並未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
2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惟日本人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9智著字第8900418號函、世界各個國家之國人著作得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統計名單在卷可憑(見警卷第44、45頁)。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所謂之發行,依同法第3條第12款規定,固需為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數量,然其目的無非在使消費者有相當之機會能接觸此等著作,是何謂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數量,自應視市場之需求等條件為斷,亦即需求愈大,則滿足公眾所需合理需要之數量愈多。最高行政法院83年度判字第137號判決中亦認「著作權法第4條第1項前段所謂『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區域內首次發行』得享有著作權之規定,重在發行之事實,故如合於首次發行,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知有新著作物之發表即可當之,初不問發行日或公開日是否有交易之成立」。換言之,所謂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係屬抽象之概念,著作權人如何始能稱其著作物已滿足公眾需求,亦需因當地之客觀環境及著作權人主觀上行使其權利之方法而有不同。若該著作物之被接度低,或因受該地區於極短之時間,出現價格與合法著作物相差甚大之仿冒品情形下,如要求著作權人必須於進入該市場前,即不問其市場需求,一律要準備與該地域之人口相當,或可能使用該著作物之人數一定比例之著作物,方合「發行」之要件,始受著作權之保護,此一作法不論在市場機制上,或就著作權應予合法保護之法律價值上,均顯不合理,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可資參照。依前揭進口報單、進貨單所載,新力、西雅、思奎爾、可樂美、卡波光等公司進口入我國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其數量有100,000片、20,000片、8,000片、700片、500片、
300片、237片、100片、50片不等,任天堂部分亦已取得我國內政部所核發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本院審酌上開公司基於市場需求之考量,且我國仿冒光碟充斥夜市,甚有尚未在我國發行而仿冒光碟已出現在我國市場,且價格低於市價甚多之情事,在正版品需求不多之情況下,上開發行量自難指為無法滿足公眾合理需要。又香港新力公司為日商新力公司之子公司,主要目的在依市場須求,代母公司於包函台灣在內之亞洲國家或地區散布PS2系統電視遊樂器主機,以及可適用於上開主機系統之遊戲軟體重製物,為於台灣地區將遊戲軟體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香港新力公司確曾與以英特全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人之約定,由其以自身之通路,在台灣代為將PS系統電視遊樂器主機,以及可適用於上開主機系統之遊戲軟體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有其所提出經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公證之聲明書、公證書在可憑(見本院上更㈡字第㈢卷第39至44頁),是在我國之英特全公司係由香港新力公司授權之而發行之權利人無訛,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日商公司所為散佈行為是否合乎發行之要件仍有疑問云云,自無可採。
㈩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前開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所為,係犯87年1月21日修正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罪;就違反商標法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條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又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已先後90年11月12日、92年7月9日、93年9月1日3度修正,其中87年1月21日修正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90年11月12日修正之著作權法與被告上開犯罪無關,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3條之法定刑則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部分,因被告所販賣之物包括盜版,此部分如依新法應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兀以下罰金」,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規定。再者,被告行為後,商標法亦已於92年5月28日修定公布,於同法第94條規定修正商標法自公布日起6個月後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之法定刑與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之法定刑相同,惟已刪除須知「意圖欺騙他人」等文字,亦即修正前商標法之犯罪要件及新商標法為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無不利於被告,舊法亦無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新法對被告論罪科刑。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光碟及先後多交次交付內附有新力公司、世雅公司授權文字之光碟,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著著作權第93條第3款之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犯罪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法益及著作權法益,各係一行為觸犯相同之罪名,應分別修正後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各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第55條關於牽連犯及刑法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刪除,惟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而本件如適用牽連犯或連續犯規定,被告之多次行為係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如依修正後規定,則係數罪併罰,則本件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仍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適用。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行為後商標法與著作權法均已條正,原審未及比較,尚有未洽。㈡扣案仿冒盜版光碟片為92,254片,原判決認定102,359片,亦有未合。㈢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尚有侵害任天堂公司「瑪莉跳躍圖」、「瑪莉醫生圖」之商標權及日商新力、西雅公司之「GT實戰賽車」、「異世界傳說(格鬥大陸傳說)(THELEGAIA)」、「寶貝龍」、「抓猴冒險記」、「狂野冒險2」、「亞克傳承3」、「覓境勇士2」、「龍騎士傳說」、「浪漫跑車旅2」、「袋狼大進擊賽車」、「骰子大戰2」、「列車驚魂」(以上為日商新力公司所享有)、「PANZERDRAGOONZWEI」、「FIGHTINGVIPERS」、「FIGHTERSMEGAMIX」、「櫻花大戰花組通信」、「FANTASYZONE」、「MEMORIALSELECTIONVOL.1」「2NDIMPRESSION」、「
SKYTARGET」、「音速小子R」(以上為西雅公司所享有)遊戲軟體之著作權,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固屬無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商標本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能讓該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具有經濟利益,且每一種電腦遊戲光碟,均需遊戲廠商投注大量人力及資本開發,始能發展出適合消費者玩樂之遊戲光碟,並帶動遊戲產業發展與經濟成長,被告為貪圖小利,任意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光碟,對告訴人之權益侵害非小,折損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所為努力,販賣仿冒光碟數量非少,併侵害著作權部分之光碟亦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2、附表4所示仿冒新力、西雅、任天堂公司商標專用權之光碟92,254片,遊戲軟體卡匣3,699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目錄簿18本係被告所有,已據其供認在卷,該目錄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
扣案其餘沒有包裝之白片光碟76片既無法執行,自無從證明係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商標權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92年7月9日修正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馬蕙梅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87年1月21日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商標圖樣、文字│商標專用期間│專用商品之範圍│商標專用權人│├──┼───────┼──────┼─────────┼───────┤│1││85年3月16日│電腦、錄有電腦程式││││新力公司│起至95年3月1│之卡帶、磁碟、光碟│新力公司││││5日│、卡匣││├──┼───────┼──────┼─────────┼───────┤│││83年7月1日│電腦、家用電腦、硬│││2│西雅公司│起至93年6月3│體軟體、電腦用磁帶│西雅公司││││0日(展延)│磁碟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80年3月16日│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瑪莉醫生圖│起至90年3月│24條第72類│任天堂公司││││15日│││├──┼───────┼──────┼─────────┼───────┤│││87年9月16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4│NINTENDO│起至96年8月│條商品分類第9類│同上││││15日│││├──┼───────┼──────┼─────────┼───────┤│││78年5月1日││││5│GAMEBOY│起至98年4月│同上│同上││││30日(展延)│││├──┼───────┼──────┼─────────┼───────┤│││73年12月16日│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6│DONKEYKONG│起至96年1月│24條第80類│同上││││5日│││├──┼───────┼──────┼─────────┼───────┤│││88年10月1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7│POCKETMONSTER│起至98年5月│條商品分類第9類│同上││││31日│││├──┼───────┼──────┼─────────┼───────┤│││81年10月16日│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8│SUPERFAMICOM│起至91年10月│24條第72類│同上││││15日止│││├──┼───────┼──────┼─────────┼───────┤│││88年9月16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9│薩爾達傳說│起至98年9月│條商品分類第9類│同上││││15日│││├──┼───────┼──────┼─────────┼───────┤│││85年10月6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10│瑪琍MARIO│起至95年10月│條商品分類第9類│同上││││15日│││├──┼───────┼──────┼─────────┼───────┤│││80年5月16日│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1│雙影伴月圖│起至90年5月│24條第72類│同上││││15日│││├──┼───────┼──────┼─────────┼───────┤│││80年3月16日│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2│瑪琍跳躍圖│起至90年3月│24條第72類│同上││││15日│││└──┴───────┴──────┴─────────┴───────┘附表2: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片數│著作權人│││││首次發行日期│├──┼──────────────┼───┼─────────────┤│1│GT實戰賽車│10│日商新力公司│││GRANDTURISMO││1997.12.23│├──┼──────────────┼───┼─────────────┤│2│異世界傳說│30│日商新力公司│││THELEGAIA││1998.10.29│├──┼──────────────┼───┼─────────────┤│3│寶貝龍│40│日商新力公司│││SPYROTHEDRAGON││1994.04.01│├──┼──────────────┼───┼─────────────┤│4│抓猴冒險記│120│日商新力公司│││APLEESCAPE││1999.06.24│├──┼──────────────┼───┼─────────────┤│5│狂野歷險2│580│日商新力公司│││WILDARMS2ndIGNITION││1999.09.02│├──┼──────────────┼───┼─────────────┤│6│亞克傳承3│740│日商新力公司│││ARCTHELAD3││1999.10.28│├──┼──────────────┼───┼─────────────┤│7│覓境勇士2│50│日商新力公司│││ALUNDRA2││1999.11.18│├──┼──────────────┼───┼─────────────┤│8│龍魂騎士救世傳說│880│日商新力公司│││THELEGENTOFDRAGON││1999.12.02│├──┼──────────────┼───┼─────────────┤│9│跑車浪漫旅2│722│日商新力公司│││GRANDTURISMO2││1999.12.11│├──┼──────────────┼───┼─────────────┤│10│袋狼大進擊│60│日商新力公司│││CRASHBANDICOOTRACING││1999.12.16│├──┼──────────────┼───┼─────────────┤│11│骰子大戰2│50│日商新力公司│││XI[sai]JUMBO││1999.12.22│├──┼──────────────┼───┼─────────────┤│12│列車驚魂│420│日商新力公司│││CHASETHEEXPRESS││2000.01.27│├──┼──────────────┼───┼─────────────┤│13│勁爆熱舞2│170│日商可樂美公司│││DANCEDANCEREVOLUTION2ND││1999.08.26│││REMIX│││├──┼──────────────┼───┼─────────────┤│14│惡靈古堡2│262│日商卡波光公司│││BIOHAZARDS2││1998.01.29│├──┼──────────────┼───┼─────────────┤│15│恐龍危機│180│日商卡波光公司│││DINOCRISIS││1999.07.01│├──┼──────────────┼───┼─────────────┤│16│惡靈古堡3│950│日商卡波光公司│││BIOHAZARDS3││1999.09.22│├──┼──────────────┼───┼─────────────┤│17│惡靈古堡射擊版│310│日商卡波光公司│││BIOHAZARDGUNSURVIVOR││2000.01.27│├──┼──────────────┼───┼─────────────┤│18│飛龍1&2│260│日商卡波光公司│││STRIDERHIRYU1&2││2000.02.24│├──┼──────────────┼───┼─────────────┤│19│太空戰士8│240│日商思奎爾公司│││FINALFANTASYVIII││1999.02.11│├──┼──────────────┼───┼─────────────┤│20│聖劍傳說│280│日商思奎爾公司│││LEGENTOFMANA││1999.07.15│├──┼──────────────┼───┼─────────────┤│21│放浪冒險譚│250│日商思奎爾公司│││VAGRANTSTORY││2000.02.10│├──┼──────────────┼───┼─────────────┤│22│PANZERDRAGONIIZWEI│10│日商世雅公司│││││1996.03.19│├──┼──────────────┼───┼─────────────┤│23│FIGHTINGVIPERS│17│日商世雅公司│││││1996.08.22│├──┼──────────────┼───┼─────────────┤│24│FIGHTERSMEGAMIX│10│日商世雅公司│││││1996.12.20│├──┼──────────────┼───┼─────────────┤│25│櫻花大戰花組通信│1│日商世雅公司│││││1997.02.13│├──┼──────────────┼───┼─────────────┤│26│FANTASYZONE│2│日商世雅公司│││││1997.02.13│├──┼──────────────┼───┼─────────────┤│27│MEMORIALSELECTIONVOL.1│2│日商世雅公司│││││1997.02.13│├──┼──────────────┼───┼─────────────┤│28│新世紀福音戰士│8│日商世雅公司│││2NDIMPRESSION││1997.03.06│├──┼──────────────┼───┼─────────────┤│29│SKYTARGET│3│日商世雅公司│││││1997.04.23│├──┼──────────────┼───┼─────────────┤│30│音速小子R│16│日商世雅公司│││││1997.11.24│├──┼──────────────┼───┼─────────────┤││(編號1至30)小計│6,673││├──┼──────────────┼───┼─────────────┤│31│未侵害著作權,但侵害新力、西│││││雅公司商標專用權,及遊戲主機│85,581││││執行畫面出現授權文字│││├──┼──────────────┼───┼─────────────┤│合計││92,254││└──┴──────────────┴───┴─────────────┘附表3: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首次發行日期│著作權│著作權人│││││註冊證││├──┼───────────┼────────┼─────┼─────┤│1│DR.MARIO(GAMEBOY用)│(最初發行日│台內著字│任天堂公司││││1990.07.25)│第93017號││├──┼───────────┼────────┼─────┼─────┤│2│TENNIS(網球)│(最初發行日│台內著字│任天堂公司││││1989.05.25)│第75439號││├──┼───────────┼────────┼─────┼─────┤│3│GOLF(高爾夫球)│(最初發行日│台內著字│任天堂公司││││1989.11.24)│第85265號││├──┼───────────┼────────┼─────┼─────┤│4│打磚塊遊戲(ALLEYWAY)│(最初發行日│台內著字│任天堂公司││││1989.04.19)│第74755號││├──┼───────────┼────────┼─────┼─────┤│5│TETRIS(俄羅斯方塊)│(最初發行日│台內著字│任天堂公司││││1989.06.13)│第75440號││├──┼───────────┼────────┼─────┼─────┤│6│SUPERMARIOWORLD│(最初發行日│台內著字│任天堂公司││││1990.11.17)│第94983號││├──┼───────────┼────────┼─────┼─────┤│7│口袋怪獸--金版│日本1999.11.21││任天堂公司│││POCKETMONSTERSGOLD│台灣1999.11.20│││├──┼───────────┼────────┼─────┼─────┤│8│口袋怪獸--銀版│日本1999.11.21││任天堂公司│││POCKETMONSTERSSILVER│台灣1999.11.20│││└──┴───────────┴────────┴─────┴─────┘附表4: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及商標權明細┌───────────────────────────────────┐│㈠GameBoy合卡(即一卡盜拷多數軟體)│├──┬──────┬──┬──────────┬───────────┤│編號│遊戲卡匣名稱│數量│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名稱│├──┼──────┼──┼──────────┼───────────┤│1│5in1│3││Nintendo-螢幕│├──┼──────┼──┼──────────┼───────────┤│2│2in1│4││GAMEBOY│├──┼──────┼──┼──────────┼───────────┤│3│9in1│9│DR.MARIO│瑪莉醫生圖│├──┼──────┼──┼──────────┼───────────┤│4│10in1│6││POCKETMONSTER││││││薩爾達傳說│├──┼──────┼──┼──────────┼───────────┤│5│11in1│10││瑪琍MARIO│││││DR.MARIO│POCKETMONSTER│├──┼──────┼──┼──────────┼───────────┤│6│12in1│17│DR.MARIO│瑪莉醫生圖││││││瑪琍MARIO│├──┼──────┼──┼──────────┼───────────┤│7│6in1│2│DR.MARIO│瑪莉醫生圖│├──┼──────┼──┼──────────┼───────────┤│8│4in1│3││瑪琍MARIO│├──┼──────┼──┼──────────┼───────────┤│9│8in1│1│TENNIS││├──┼──────┼──┼──────────┼───────────┤│10│7in1│1││瑪琍MARIO│├──┼──────┼──┼──────────┼───────────┤│11│18in1│1││DONKEYKONG│├──┼──────┼──┼──────────┼───────────┤│12│3in1│2││Nintendo--螢幕│├──┼──────┼──┼──────────┼───────────┤│13│11in1│1│GOLF│││││├──────────┤│││││TENNIS││├──┼──────┼──┼──────────┼───────────┤│14│8in1│1│ALLEYWAY││├──┼──────┼──┼──────────┼───────────┤│15│4in1│1││瑪琍MARIO│├──┼──────┼──┼──────────┼───────────┤│16│14in1│1│DR.MARIO│││││├──────────┤│││││ALLEYWAY││├──┼──────┼──┼──────────┼───────────┤│17│18in1│2│GOLF│││││├──────────┤│││││TENNIS││├──┼──────┼──┼──────────┼───────────┤│18│8in1│1│ALLEYWAY││├──┼──────┼──┼──────────┼───────────┤│19│4in1│2││瑪琍MARIO│├──┼──────┼──┼──────────┼───────────┤│20│9in1│20│ALLEYWAY│POCKETMONSTER│├──┼──────┼──┼──────────┼───────────┤│21│105in1│1│TENNIS│││││├──────────┤│││││ALLEYWAY││├──┼──────┼──┼──────────┼───────────┤│22│76in1│1│TENNIS│││││├──────────┤│││││GOLF│││││├──────────┤│││││ALLEYWAY││├──┼──────┼──┼──────────┼───────────┤│23│64in1│3│GOLF│DONKEYKONG│├──┼──────┼──┼──────────┼───────────┤│24│128in1│3│TENNIS│││││├──────────┤│││││GOLF│││││├──────────┤│││││ALLEYWAY││├──┼──────┼──┼──────────┼───────────┤│25│5in1│1││瑪琍MARIO│├──┼──────┼──┼──────────┼───────────┤│26│6in1│1│DR.MARIO│瑪莉醫生圖│├──┼──────┼──┼──────────┼───────────┤│27│15in1│24│DR.MARIO│瑪莉醫生圖││││├──────────┤POCKETMONSTER│││││口袋怪獸金,銀版│瑪琍MARIO│├──┼──────┼──┼──────────┼───────────┤│28│14in1│14│DR.MARIO│││││├──────────┤│││││TENNIS│││││├──────────┤│││││ALLEYWAY││├──┼──────┼──┼──────────┼───────────┤│29│7in1│1││DONKEYKONG│├──┼──────┼──┼──────────┼───────────┤│30│7in1│1│TETRIS││├──┼──────┼──┼──────────┼───────────┤│31│13in1│9│DR.MARIO││├──┼──────┼──┼──────────┼───────────┤│32│9in1│4│DR.MARIO│瑪莉醫生圖││││├──────────┤│││││TETRIS│││││├──────────┤│││││ALLEYWAY││├──┼──────┼──┼──────────┼───────────┤│33│17in1│15│DR.MARIO│瑪琍MARIO││││├──────────┤│││││TETRIS│薩爾達傳說│├──┼──────┼──┼──────────┼───────────┤│34│120in1│1│DR.MARIO│瑪莉醫生圖││││││KONKEYKONG││││││瑪琍MARIO│├──┼──────┼──┼──────────┼───────────┤│35│128in1│1│DR.MARIO│瑪琍MARIO│├──┼──────┼──┼──────────┼───────────┤│36│27in1│1│DR.MARIO│││││├──────────┤│││││ALLEYWAY││├──┼──────┼──┼──────────┼───────────┤│37│12in1│3││Nintendo-螢幕│├──┼──────┼──┼──────────┼───────────┤│38│20in1│1││GAMEBOY│├──┼──────┼──┼──────────┼───────────┤│39│105in1│1│DR.MARIO│││││├──────────┤│││││ALLEYWAY││├──┼──────┼──┼──────────┼───────────┤│40│8in1│2││Nintendo││││││GAMEBOY│├──┼──────┼──┼──────────┼───────────┤│41│22in1│2│TENNIS│GAMEBOY││││├──────────┤│││││GOLF│││││├──────────┤│││││ALLEYWAY││├──┼──────┼──┼──────────┼───────────┤│42│24in1│2│DR.MARIO│瑪琍MARIO││││├──────────┤│││││TENNIS││├──┼──────┼──┼──────────┼───────────┤│43│18in1│5│TETRIS│Nintendo││││├──────────┤GAMEBOY│││││DR.MARIO│瑪琍MARIO│├──┼──────┼──┼──────────┼───────────┤│44│20in1│3│ALLEYWAY││├──┼──────┼──┼──────────┼───────────┤│45│16in1│2│DR.MARIO││├──┼──────┼──┼──────────┼───────────┤│46│2in1│2││Nintendo││││││GAMEBOY│├──┼──────┼──┼──────────┼───────────┤│47│6in1│5││Nintendo││││││GAMEBOY│├──┼──────┼──┼──────────┼───────────┤│48│12in1│5│DR.MARIO││├──┼──────┼──┼──────────┼───────────┤│49│2in1│13││Nintendo-螢幕│├──┼──────┼──┼──────────┼───────────┤│50│8in1│7││Nintendo││││││GAMEBOY│├──┼──────┼──┼──────────┼───────────┤│51│8in1│5│DR.MARIO│瑪琍MARIO││││││瑪莉跳躍圖│├──┼──────┼──┼──────────┼───────────┤│52│168in1│1│DR.MARIO│瑪琍MARIO│├──┼──────┼──┼──────────┼───────────┤│53│32in1│2││Nintendo││││││GAMEBOY│├──┼──────┼──┼──────────┼───────────┤│54│10in1│1│DR.MARIO│瑪莉醫生圖│├──┼──────┼──┼──────────┼───────────┤│55│17in1│1│TENNIS│││││├──────────┤│││││DR.MARIO││├──┼──────┼──┼──────────┼───────────┤│56│15in1│2│DR.MARIO│Nintendo││││││GAMEBOY│├──┼──────┼──┼──────────┼───────────┤│57│18in1│1││GAMEBOY│├──┼──────┼──┼──────────┼───────────┤│58│42in1│1│DR.MARIO│瑪莉醫生圖│├──┼──────┼──┼──────────┼───────────┤│59│3in1│1││Nintendo│├──┼──────┼──┼──────────┼───────────┤│60│4in1│1││Nintendo││││││GAMEBOY│├──┼──────┼──┼──────────┼───────────┤│61│280in1│1│DR.MARIO│││││├──────────┤│││││TETRIS│││││├──────────┤│││││ALLEYWAY││├──┼──────┼──┼──────────┼───────────┤│62│198in1│1│DR.MARIO│││││├──────────┤│││││TETRIS││├──┼──────┼──┼──────────┼───────────┤│63│200in1│1││Nintendo-螢幕│├──┼──────┼──┼──────────┼───────────┤│64│155in1│1││瑪莉跳躍圖│├──┼──────┼──┼──────────┼───────────┤│65│150in1│1│TETRIS│││││├──────────┤│││││ALLEYWAY││├──┼──────┼──┼──────────┼───────────┤│66│120in1│2│DR.MARIO│瑪莉醫生圖││││├──────────┤POCKETMONSTER│││││TENNIS│││││├──────────┤│││││口袋怪獸金,銀版││├──┼──────┼──┼──────────┼───────────┤│67│128in1│1│DR.MARIO│瑪莉醫生圖││││├──────────┤│││││TENNIS│││││├──────────┤│││││TETRIS│││││├──────────┤│││││GOLF││├──┼──────┼──┼──────────┼───────────┤│68│105in1│5│TENNIS│││││├──────────┤│││││DR.MARIO││├──┼──────┼──┼──────────┼───────────┤│69│118in1│2│TENNIS│瑪莉醫生圖││││├──────────┤│││││DR.MARIO││├──┼──────┼──┼──────────┼───────────┤│70│168in1│2│TENNIS│瑪莉醫生圖││││├──────────┤│││││DR.MARIO││├──┼──────┼──┼──────────┼───────────┤│71│82in1│1│DR.MARIO│POCKETMONSTER││││├──────────┤│││││TENNIS│││││├──────────┤│││││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72│68in1│1│TENNIS│││││├──────────┤│││││DR.MARIO│││││├──────────┤│││││ALLEYWAY││├──┼──────┼──┼──────────┼───────────┤│73│66in1│2│DR.MARIO│POCKETMONSTER││││├──────────┤│││││TENNIS│││││├──────────┤│││││ALLEYWAY││├──┼──────┼──┼──────────┼───────────┤│74│64in1│2│DR.MARIO│瑪莉醫生圖││││├──────────┤瑪莉跳躍圖│││││TETRIS│││││├──────────┤│││││ALLEYWAY││├──┼──────┼──┼──────────┼───────────┤│75│52in1│3│DR.MARIO│瑪莉醫生圖││││├──────────┤瑪莉跳躍圖│││││TENNIS│││││├──────────┤│││││ALLEYWAY││├──┼──────┼──┼──────────┼───────────┤│76│50in1│2│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77│48in1│2│DR.MARIO│瑪莉跳躍圖││││├──────────┤│││││TETRIS││├──┼──────┼──┼──────────┼───────────┤│78│42in1│2│口袋怪獸金,銀版│POCKETMONSTER│├──┼──────┼──┼──────────┼───────────┤│79│40in1│5│DR.MARIO│瑪莉醫生圖││││├──────────┤POCKETMONSTER│││││口袋怪獸金,銀版│瑪莉跳躍圖│├──┼──────┼──┼──────────┤││80│39in1│1│TETRIS││├──┼──────┼──┼──────────┼───────────┤│81│38in1│8│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82│37in1│1│DR.MARIO│GAMEBOY││││├──────────┤POCKETMONSTER│││││TENNIS│薩爾達傳說││││├──────────┤│││││ALLEYWAY│││││├──────────┤│││││口袋怪獸金,銀版││├──┼──────┼──┼──────────┼───────────┤│83│35in1│15│DR.MARIO│瑪莉醫生圖││││├──────────┤POCKETMONSTER│││││TENNIS│││││├──────────┤│││││ALLEYWAY│││││├──────────┤│││││口袋怪獸金,銀版││├──┼──────┼──┼──────────┼───────────┤│84│34in1│4│DR.MARIO│瑪莉醫生圖││││├──────────┤POCKETMONSTER│││││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85│33in1│4│TETRIS│GAMEBOY││││├──────────┤POCKETMONSTER│││││口袋怪獸金,銀版││├──┼──────┼──┼──────────┼───────────┤│86│32in1│5│TETRIS│POCKETMONSTER││││├──────────┤│││││口袋怪獸金,銀版││├──┼──────┼──┼──────────┼───────────┤│87│30in1│6│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88│29in1│25│DR.MARIO│瑪莉跳躍圖││││├──────────┤POCKETMONSTER│││││TENNIS│││││├──────────┤│││││口袋怪獸金,銀版││├──┼──────┼──┼──────────┼───────────┤│89│28in1│13│TENNIS│GAMYBOY││││├──────────┤│││││DR.MARIO││├──┼──────┼──┼──────────┼───────────┤│90│27in1│4│DR.MARIO│││││├──────────┤│││││ALLEYWAY│││││├──────────┤│││││口袋怪獸金,銀版││├──┼──────┼──┼──────────┼───────────┤│91│26in1│9│TENNIS│POCKETMONSTER││││├──────────┤│││││口袋怪獸金,銀版││├──┼──────┼──┼──────────┼───────────┤│92│25in1│17│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93│23in1│10│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ALLEYWAY│││││├──────────┤│││││口袋怪獸金,銀版││├──┼──────┼──┼──────────┼───────────┤│94│21in1│13│DR.MARIO│POCKETMONSTER││││├──────────┤│││││TENNIS│││││├──────────┤│││││口袋怪獸金,銀版││├──┼──────┼──┼──────────┼───────────┤│95│24in1│1│DR.MARIO│瑪莉醫生圖││││├──────────┤│││││TENNIS│││││├──────────┤│││││TETRIS│││││├──────────┤│││││ALLEYWAY││├──┼──────┼──┼──────────┼───────────┤│96│20in1│31│DR.MARIO│││││├──────────┤│││││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97│19in1│13│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ALLEYWAY│││││├──────────┤│││││口袋怪獸金,銀版││├──┼──────┼──┼──────────┼───────────┤│98│18in1│19│DR.MARIO│POCKETMONSTER││││├──────────┤│││││TETRIS│││││├──────────┤│││││口袋怪獸金,銀版││├──┼──────┼──┼──────────┼───────────┤│99│16in1│27│TETRIS│瑪莉醫生圖││││├──────────┤│││││ALLEYWAY││├──┼──────┼──┼──────────┼───────────┤│100│18in1│7│ALLEYWAY│Nintendo││││││GAMEBOY│├──┼──────┼──┼──────────┼───────────┤│101│13in1│5│DR.MARIO│││││├──────────┤│││││TETRIS││├──┼──────┼──┼──────────┼───────────┤│102│21in1│3│DR.MARIO│││││├──────────┤│││││TETRIS││├──┼──────┼──┼──────────┼───────────┤│103│12in1│14│DR.MARIO││├──┼──────┼──┼──────────┼───────────┤│104│15in1│1│TETRIS││├──┼──────┼──┼──────────┼───────────┤│105│105in1│1│DR.MARIO│GAMEBOY││││├──────────┤│││││TETRIS│││││├──────────┤│││││ALLEYWAY││├──┼──────┼──┼──────────┼───────────┤│106│16in1│1│DR.MARIO│││││├──────────┤│││││ALLEYWAY││├──┼──────┼──┼──────────┼───────────┤│107│5in1│1││GAMEBOY│├──┼──────┼──┼──────────┼───────────┤│108│16in1│2│DR.MARIO│││││├──────────┤│││││TETRIS││├──┼──────┼──┼──────────┼───────────┤│109│24in1│1│TETRIS│││││├──────────┤│││││TENNIS│││││├──────────┤│││││ALLEYWAY││├──┼──────┼──┼──────────┼───────────┤│110│2in1│98│口袋怪獸金版│Nintendo│││口袋怪獸│├──────────┤GAMEBOY│││金銀合卡││口袋怪獸銀版│POCKETMONSTER│├──┼──────┼──┼──────────┴───────────┤││小計│612│因係合卡,故其卡匣數仍為612個。│├──┴──────┴──┴──────────────────────┤│㈡GameBoy單卡│├──┬──────┬──┬──────────┬───────────┤│編號│卡匣名稱│數量│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名稱│├──┼──────┼──┼──────────┼───────────┤│1│口袋怪獸金版│181│口袋怪獸金版│Nintendo││││││GAMEBOY││││││POCKETMONSTER│├──┼──────┼──┼──────────┼───────────┤│2│口袋怪獸銀版│177│口袋怪獸銀版│Nintendo││││││GAMEBOY││││││POCKETMONSTER│├──┼──────┼──┼──────────┼───────────┤│3│餓狼傳說2等│600││Nintendo││││││GAMEBOY│├──┼──────┼──┼──────────┼───────────┤│4│Sonic│621││Nintendo│││Adventure│││GAMEBOY│├──┼──────┼──┼──────────┼───────────┤│5│牧場物語等│472││Nintendo-螢幕│├──┼──────┼──┼──────────┼───────────┤│6│薩爾達傳說│4││Nintendo││││││GAMEBOY││││││薩爾達傳說│├──┼──────┼──┼──────────┼───────────┤│7│大金剛│5││DONKEYKONG│├──┼──────┼──┼──────────┼───────────┤│8│SUPERMARIO│4│SUPERMARIOWORLD││││WORLD││││├──┼──────┼──┼──────────┼───────────┤│9│TETRISFLASH│2││Nintendo││││││GAMEBOY│├──┼──────┼──┴──────────┼───────────┤││小計│2,066││├──┴──────┴─────────────┴───────────┤│㈢超級任天堂(SFC)│├──┬──────┬──┬──────────┬───────────┤│編號│卡匣名稱│數量│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名稱│├──┼──────┼──┼──────────┼───────────┤│1│小叮噹IV等│540││Nintendo││││││SUPERFAMICON││││││雙影伴月圖│├──┼──────┼──┼──────────┼───────────┤│2│幽遊白書等│481││Nintendo││││││SUPERFAMICON││││││雙影伴月圖│├──┼──────┼──┼──────────┼───────────┤││小計│1021│││├──┼──────┼──┴──────────┼───────────┤│合計││3,69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