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景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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