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宋峻杰 被告 吳婉熏 兼上法定代吳姓良理人
林麗華 查原告與被告吳婉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該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6,3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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