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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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5號債權人 顏珮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郁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依提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所載,受讓之債權係讓與人對債務人之「借貸」債權,並非薪資債權)、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7年6月15日。如係107年6月15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四、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足以釋明所主張之薪資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