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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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987號原告 陳湘芸 被告 員茂昇
林佳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55號被告 林敬智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刑事部分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55號被告林敬智詐欺案件,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1月21日宣判在案,有上開案件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判決可稽,茲原告於同年12月11日始具狀對被告員茂昇、林佳璉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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