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煌枝
曾立明上二人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被告 陳美鑾
陳美鈺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