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敬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敬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敬淵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