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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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許華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明惠 │有限責任彰化第│101年12月31日│40,000元│AD0000000│││││五信用合作社東││││││││芳分社│││││├──┼───────┼───────┼───────┼────────┼────────┼──┤│002│紘菖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101年12月31日│4,200元│HN0000000││││限公司彭赫連│斗分行│││││├──┼───────┼───────┼───────┼────────┼────────┼──┤│003│ 鄭宗麟彰化第六信用合│102年2月15日│144,000元│FE0000000│││││作社和美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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