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1號原告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上 噸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60,290元,應繳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883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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