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4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裕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3,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