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清德(一)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三)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5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6年12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一)至(三)所示之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8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
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