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4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訴人 潘俊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限制出境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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