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十六號
原告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三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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