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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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侵占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有關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新舊法規定比較,以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有利於受刑人,本件依法仍適用該舊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黃賽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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