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7號聲請人 陳健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