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楊文城
邱韻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子逸 相對人 楊文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