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7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470000元整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41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2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已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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