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 賴政希 代理人 李文聖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麗莎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1)×51×10=5,61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先前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後毀諾之詳細原因,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毀諾當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並請提出當初申請銀行前置協商及毀諾事由之相關資料。
三、請補正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二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1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膳食支出7,500元、交通費4,500元、水電費1,500元、手機門號費2,000元、房屋租金16,000元、其他生活費4,000元等項,共計35,5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此外,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水電費、交通費、手機門號費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1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15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正本到院。
一四、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李文聖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五、更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餘額為9,500元(計算式:45,000元-35,500元=9,500元),何以於調解程序時稱每月僅可清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