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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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張淑媚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億貳仟陸佰陸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