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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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85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已於96年3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3月5日96州甲字第3352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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