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780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游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提示日。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