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吳吉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田林明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4,400元【計算式:2,7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1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3(原告權利範圍)=109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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